法律的悖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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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友你好,欢迎来到非凡精读馆,我是罗翔。今天我要为你解读的书是《法律的悖论》。
其实让我来讲《法律的悖论》,我还是非常发虚,因为这本书是我自己写的。我有自知之明,知道这本书写得非常浅薄,难登大雅之堂。只是希望能够通过这本浅薄的小书,让大家能够认识到我们的法律中其实存在大量的悖论,培养一种理性的谦卑,这可能就是我最大的愿望。因为知识并不重要,最重要的是智慧,只有智慧才是人生的必需品。
我当初之所以选择这个主题来写作,主要是看到有很多人都有一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,认为只要是自己反对的观点,那就一定是错误的,而且认为持自己反对观点的人,肯定是非蠢即坏。但是在真实的世界中,有的时候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可能是同时成立的,理性很难区分孰对孰错。这也就是所谓的悖论。
那名不正则言不顺,所以先来谈谈什么叫作悖论,因为悖论,其实也有真悖论和假悖论。为什么我们要讨论悖论?所以还是想先问大家一个小小的刑法问题。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刑法呢?大家觉得呢?我估计绝大多数人的答案都是为了惩罚犯罪,因为坏人太多了,有人杀人,有人抢劫,有人性侵,所以要惩罚他们。但是有没有可能,刑法不一定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存在的?
还记得我之前讲过的邓某案吗?邓某是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,1998年,遥远的20多年前,都快30年前了,就贪污了公款2.3亿。大家想一想,2.3亿,什么数额?光二奶就包了五个,五奶小青跟他好了800天,就拿了近2000万,平均一天也是2.3万,看来这哥们儿对2.3有执念。凭借各位最朴素的情感,你觉得这得判多少年?快30年前了,1998年,我那时一个月最多只有500块,不要说手机,连bb机都没有,麦当劳都当“米其林”来吃,请女朋友吃饭,一顿饭绝对不可能超过20块。所以对于邓某,这肯定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。
但问题是,邓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,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,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,所以按照法律规定,他就不构成贪污罪,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。而当时的法律规定,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就是15年。所以最后判了多少年?那只能判15年。那大家觉得刑法是保护了他,还是惩罚了他呢?如果没有刑法,是不是直接可以把他毙掉呢?当然这里要插一嘴,2021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》,把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了无期徒刑,但是这个修改肯定不能溯及既往,不能用今天的法来惩罚昨天的行为。
可见,刑法是不是既惩罚了邓某,虽然没有达到大家的期待,但又保护了邓某?这种既惩罚,又保护,在哲学语境中,就被称为悖论。不少人无法理解这种“既要又要”,但是很多时候,在哲学语境中,这种“既要又要”是同时成立的。悖论是一种导致矛盾的命题,在逻辑上很难判断对错。
马上就有同学嘀咕了:“我还是不理解,刑法居然要保护犯罪人,你这立场不对啊。”刑法要打击犯罪人,这个很好理解,那什么叫刑法要保护犯罪人呢?大家想过没有,即便是再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,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力量时,也是非常弱小的,所以要为他安排辩护律师,才能保证他们和公权力进行平等的博弈,不至于产生大量冤假错案。之前我们讲过无知之幕,其实就是换位思考,不要觉得你自己永远最强,也许你也可能被错判、被诬告,跌入谷底。
有没有一种可能性,如果你和你的家人涉嫌犯罪,你是否希望有人为你辩护,为你说话,保护你的合法权利呢?你说:“不可能,绝对不可能,我那么善良,我们全家都善良。”但是你读过岳飞之死没有?知不知道啥叫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?很多人不理解律师为啥要为罪犯辩护,律师要依法辩护,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,他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,辩护不仅是为保护无辜公民,也是为确保司法的公正。
悖论的出现,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,理性也是有瑕疵的,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把握对世界整体性的全局认识,无法开启上帝的视野。理性最高的成就就是认识到理性是有限的,这就是为什么苏格拉底会说出一句有悖论性的话:我只知道一件事,那就是我一无所知。
在我这本非常浅薄的小书中,我选了十四组悖论,在今天的解读中,我会把书里的十四组悖论综合成几个最重要的法律问题,来为你做出解读。